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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 1949-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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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1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9

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关于地方委员会的决定13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15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吿26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28

附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9

政务院关于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保守国家机密的指示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43

政务院关于召开全国战斗英雄代表会议和全国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会议的决定50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52

附 国徽图案、国徽图案说明、国徽使用办法53

政治、法律57

土地改革57

政务院关于处理老解放区市郊农业土地问题的指示57

河南省土地改革条例59

政务院关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及征收公粮的指示63

农民协会组织通则67

人民法庭组织通则71

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73

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91

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93

附 西南区减租暂行条例96

华东军政委员会关于干部在进行土地改革工作时的八项纪律98

华东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99

中南军政委员会关于土地改革法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101

中南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关于训练土地改革工作队的指示107

民主建政109

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109

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112

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115

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通则117

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121

市人民政府组织通则124

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126

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128

大城市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131

大城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通则134

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136

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138

区人民政府及区公所组织通则140

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143

生产救灾、救济145

政务院关于生产救灾的指示145

中国人民救济总会章程148

拥军、优抚151

内务部关于各地开展春节拥军运动的指示151

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152

附 内务部关于革命烈士的解释155

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暂行条例156

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暂行条例163

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暂行条例165

民兵民工伤亡抚?暂行条例168

内务部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关于新旧年关开展拥政爱民和拥军优属运动的指示170

公安173

政务院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173

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175

司法177

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司法机关迅速清理积案的指示177

政务院关于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179

民族181

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181

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183

政务院关于伊斯兰教的人民在其三大节日屠宰自己食用的牛羊应免征屠宰税并放宽检验标准的通令185

侨务187

土地改革中对华侨土地财产的处理办法187

财政、经济191

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关于一九五零年军队参加生产建设工作的指示191

政务院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194

政务院关于全国仓库物资清理调配的决定198

附 全国仓库物资清理调配委员会关于清理调配仓库物资的几个具体规定201

政务院关于管制美国在华财产冻结美国在华存款的命令204

预算、决算205

政务院关于统一管理一九五零年度财政收支的决定205

政务院关于调整财政收支米价的决定209

财政部设置财政检查机构办法210

政务院关于决算制度、预算审核、投资的施工计划和货币管理的决定213

政务院关于一九五零年度财政收支进行年终清理决算的指示215

附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决定217

一九五零年第一期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条例218

政务院关于发行一九五零年第一期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指示220

一九五零年东北生产建设折实公债条例222

税收223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223

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226

货物税暂行条例230

工商业税暂行条例236

附 摊贩营业牌照税稽征办法248

公营企业缴纳工商业税暂行办法251

附 财政部关于公营企业缴纳工商业税的通知253

政务院关于统一国家公粮收支、保管、调度的决定254

附 财政部关于公粮霉烂、虫蚀、被盗、失火等损失后处理办法的决定257

契税暂行条例258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公粮保管工作的指示260

政务院关于一九五零年新解放区夏征公粮的决定262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调整税收及其实行日期的通知264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组织夏征公粮运输入库工作的指示267

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269

政务院关于新解放区征收农业税的指示275

附 财政部关于农业税土地面积及常年应产量订定标准的规定277

屠宰税暂行条例278

印花税暂行条例280

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287

工商业税民主评议委员会组织通则289

税务覆议委员会组织通则291

盐务293

政务院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293

政务院关于加强土盐检查和管理令297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将现行食盐税额减半征收的决定298

附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食盐税额减低后盐商存盐因减税所受损失的补偿办法299

金融301

中央金库条例301

政务院关于加强对中国银行领导监督的命令303

政务院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304

附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国营公营企业必须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的指示306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货币管理实施办法」及「货币收支计划编制办法」的指示307

货币管理实施办法308

货币收支计划编制办法315

贸易325

政务院关于统一全国国营贸易实施办法的决定325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保证棉、麻与粮食合理比价的通吿329

附 贸易部农业部关于贯彻棉粮比价标准,优棉优价及确定籽棉价格的联合指示331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严禁机关部队从事商业经营的指示332

附 贸易部关于接收机关部队商业办法的指示334

政务院关于向国外订货须先经中财委批准再交贸易部统一办理的通知336

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337

附 贸易部关于各地贸易行政机关应即检查并领导贸易公司调整零售价格的通知339

贸易部关于一九五零年粮食公司收购小麦的指示340

贸易部关于公私联合购棉及棉花市场管理的指示341

贸易部关于取缔投机商业的几项指示342

海关343

海关总署试行组织条例343

政务院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347

政务院关于设立海关原则和调整全国海关机构的指示350

工业353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国营、公营工厂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的指示353

附 燃料工业部中国煤矿工会筹备委员会关于贯彻煤矿管理民主化的联合指示354

政务院关于改变粮食加工标准、增加食用粮食的决定355

政务院关于奖励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决定357

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359

关于结束中央人民政府食品工业部的决议363

铁道365

政务院关于实现铁道部一九五零年工作计划的指令365

政务院关于严禁铁路沿线居民斫伐路植树木的通令367

铁路留用土地办法368

铁路军运暂行条例369

附 铁道部关于消灭事故保证行车安全的命令384

铁道部关于制定「实施安全负责制暂行办法」的命令385

实施安全负责制暂行办法386

铁道部行车安全监察室暂行组织规程387

公路391

政务院关于一九五零年公路工作的决定391

汽车管理暂行办法394

养护公路暂行办法400

附 华东区修建公路征用土地暂行办法402

航务403

政务院关于一九五零年航务工作的决定403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统一航务港务管理的指示406

进出口船舶船员旅客行李检查暂行通则409

附 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财政经济接管委员航会贸运易处处对外籍轮船进出管理暂行办法411

农业413

政务院关于实现农业部一九五零年农业生产方针及粮棉增产计划的指示413

附 农业部关于一九五零年农业生产方针及粮棉增产计划的指示414

农业部关于一九五零年麻、烟草及蚕丝生产的指示416

农业部关于防治病虫害的指示418

贸易部关于今年各地良种籽棉收购与加工的联合指示农业部419

政务院关于春耕生产的指示420

附 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为完成今年的农业生产任务广泛地组织农村妇女参加春耕生产的指示422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领导秋季农业生产的指示425

农业部关于开展冬季农业生产工作的指示426

林业429

政务院关于全国林业工作的指示429

附 林垦部关于春季造林的指示432

林垦部关于华北、西北等区雨季造林的指示434

林垦部关于秋冬季林业工作的指示436

水利439

政务院关于一九五零年水利春修工程的指示439

附 水利部关于春修工程的补充指示442

政务院关于治理淮河的决定445

附 中央防汛总指挥部关于防汛工作的指示447

劳动449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某些公营企业原有年终双薪或奖金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吿449

附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感谢各地职工拥护处理年终双薪奖金办法的通吿451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一九五零年年终双薪或奖金问题的处理办法452

关于废除各地搬运事业中封建把持制度暂行处理办法453

政务院接受中国搬运工会第一届代表大会关于设立搬运公司废除各地搬运事业中封建把持制度之建议的决定456

附 中国搬运工会第一届代表大会关于设立搬运公司废除各地搬运事业中封建把持制度向中央人民政府的建议457

中国煤矿工会代表会议关于废除把头制度向中央人民政府燃料工业部的建议458

燃料工业部关于全国各煤矿废除把头制度的通令459

劳动部关于在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指示460

附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463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467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暂行规定469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471

省、市劳动局暂行组织通则473

附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476

政务院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478

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480

附 失业技术员工登记介绍办法487

市劳动介绍所组织通则489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各省、市人民政府劳动局与当地国营企业工作关系的决定4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491

附 重工业部关于加强雨季安全工作的通知500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规定全国公私营厂矿职工伤亡报吿办法的通令501

重工业部关于大力开展安全教育的指示502

工厂卫生暂行条例草案504

东北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营产业工人、技术人员工薪及改行八级工资制的指示509

东北公营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暂行技术标准510

东北农业技术人员暂行技术标准515

东北卫生技术人员暂行技术标准518

东北人民政府关于执行调整公营产业工人、技术人员工薪及改行八级工资制中若干问题的指示522

合作525

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银行扶助合作社的决定525

工商管理527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私营企业股东有限责任问题的指示527

商标注册暂行条例528

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532

私营企业重估财产调整资本办法534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539

文化、教育547

政务院关于救济失业教师与处理学生失学问题的指示547

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政务院关于招收青年学生、青年工人参加各种军事干部学校的联合决定549

附 教育部关于胜利完成各种军事干部学校招生计划的指示550

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关于规定各种军事干部学校学员条件的通吿551

政务院关于处理接受美国津贴的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的方针的决定552

接受外国津贴及外资经营之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登记条例553

文化555

文化部教育部关于开展年节、春节群众宣传工作和文艺工作的指示555

附 文化部关于开展新年画工作的指示557

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558

政务院为规定古迹、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办法并颁发「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令560

附 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561

政务院征集革命文物令564

政务院关于保护古文物建筑的指示565

电影业登记暂行办法566

电影新片领发上演执照暂行办法568

电影旧片清理暂行办法569

国产影片输出暂行办法571

国外影片输入暂行办法573

教育575

政务院关于成立中国人民大学的决定575

教育部关于中国人民大学实施计划的决定576

教育部关于坚持灾区教育工作的指示577

政务院关于开展职工业余教育的指示579

附 各级职工业余教育委员会组织条例582

政务院关于分配全国公私立高等学校本年暑假毕业生工作的通令584

教育部关于华北区高等学校一九五零年度新生申请人民助学金暂行规定586

教育部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关于加强教育行政部门与少年儿童队联系的决定587

政务院关于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589

教育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课程改革的决定591

高等学校暂行规程593

专科学校暂行规程598

私立高等学校管理暂行办法602

政务院关于举办工农速成中学和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的指示604

教育部关于开展农民业余教育的指示606

附 教育部关于开展今年冬学工作的指示609

科学611

中国科学院扶助国内各重要专门学会研究会等刊行科学期刊办法611

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国科学院基本任务的指示614

新闻、出版617

政务院关于统一发布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机关重要新闻的暂行办法617

出版总署关于统一全国新华书店的决定619

新闻总署关于改进报纸工作的决定621

新闻总署关于建立广播收音网的决定623

政务院关于改进和发展全国出版事业的指示624

附 第一届全国出版会议五项决议627

卫生631

卫生部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开展军民春季防疫工作的指示631

卫生部关于一九五零年医政工作的指示634

卫生部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卫生部关于预防霍乱的联合指示638

政务院关于发动秋季种痘运动的指示640

附 种痘暂行办法642

监察647

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试行组织条例647

人事、编制653

政务院关于任免工作人员的暂行办法653

政务院及所属各机关组织通则657

印信条例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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